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"日系车"与"德系车"的反垄断差异
日系车反垄断焦点:零部件厂商,横向垄断,消灭了零部件厂商之间的竞争,涵盖产品有汽车发电机、安全带、安全气囊、方向盘、ABS系统、起动机、电子线束、点火线圈、减震橡胶、电子节气门、电子控制单元 (ECU)、车速传感器、HID大灯等。

德系车进行反垄断的原因在于德系车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进行勾结,维持零部件和维修保养的高价格,纵向垄断,毁了经销商之间的竞争。结果是一辆车拆了卖可以卖出12倍的总价。普通消费者关心的只用维修保养的费用,但这不是剧情的核心,最感肉痛的是保险公司,按整车价格投保,然后按12倍的价格理赔,保险公司感到被虐了,开始嚷嚷,“德系车”的反垄断也就由此开始。

“日系车”涉案厂商们“相互勾结’进行垄断的具体做法有两种:很多零部件是某个特定车型专用的,在整车厂商定型生产前会提前3年对零部件进行定制招标。日 系零部件厂商们事前协商好,结果是大家轮流中标,没有竞争的投标报价当然会很高,然后大家一起分果果。第二种是那些通用型的零部件,这类零部件不需要提前 定制,整车厂商会随时采购,日系零部件厂商们就统一报价(这个叫操纵价格),然后共享集体合作的高收益(团结就是力量)。

日系车最早进行调查并开始处罚的是日本公平贸易委员会,后来是美国司法部反垄断局和欧盟竞争委员会,再后来演变成一个国际合作项目,韩国、加拿大等国家的反垄断执法机构都参与进来。

“德系车”的反垄断说的是生产商和经销商的事,是生产商与经销商之间进行勾结,维持零部件和维修保养的高价格,同时这也是不同经销商之间的横向勾结,结果 是一辆车拆了卖可以卖出12倍的总价。普通消费者关心的只用维修保养的费用,但这不是剧情的核心,最感肉痛的是保险公司,按整车价格投保,然后按12倍的 价格理赔,保险公司感到被虐了,开始嚷嚷,于是就有了“德系车”的反垄断。
生产商-经销商的这种模式几乎存在于所有的汽车品牌中,类似的还有禁止跨区域销售、限定经销商数量等。有的品牌一个城市只给一家经销商,如何竞争?没有竞争的结果,第一个就是最终消费者要多花钱,然后才是延缓技术创新、降低行业整体效率.....。.消费者是受害者,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不受垄断的侵害正是反垄断的重要目的之一。美国的消费者可以在刑事诉讼结束后发起民事诉讼,要求三倍赔偿,这是1914年实施的《克莱顿法》赋予消费者的权利

反垄断最应该是法律的事,应该有原告、被告、律师、证据、法官、审理、辩护、判决,没有这些只能算行政行为。上了法庭,司法部所代表的美国政府作为原告,和被告的地位是完全平等的。双方都在摆事实讲道理,最后做判决的是法官,美国政府在反垄断诉讼中输官司的事如繁星般屡见不鲜。

来源:沙电电气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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